天命不敢辞 发表于 2020-9-30 17:18:21

|4楼叙述了对公成先生“一元论学说”的粗泛理解,我想基于此展开讨论;
  一个具有全局性的问题可以作为讨论的出发点:语言的公共性来源及其边界,亦即,从语言之公共性的来源勘察其公共性的边界。
  勿容置疑,语言具有公共性,否则人际交流就是不可能的,至少不可能达成充分的人际间相互理解;
  如此不免要问:语言的公共性是如何可能的?
  或者说:是什么确立了人类语言的公共性?
  对这个问题的简要回答是:人类精神系统结构上的相似性和人类生活形式的相似性是人际间可交流、可理解性(即语言之公共性)的根本来源。
  人类精神系统结构上的相似性决定了不同个体对于相同的简单事物及其关系必然达成相似乃至相同的领会,这就构成了所谓“主体间的客观性”;
  主体间的客观性指的是,对于简单事物及其关系,人类不同个体的主观体验的一致性,一种主观层面上的“非主观(随意)性”,可以类比地称之为“客观性”;
  这种对于简单事物及其关系的,具有主体间一致性的“客观性”领会,可以称为人际间的某种前语言的“公共性”;
  而这种“公共性”的领会,为语言的萌发准备了必要条件——且不论语言产生的其他条件和具体机制是什么。
  基于“前语言领会的主体间一致性”的、语言的公共性,是语言产生的必要条件;
  这与一种使人际间交流成为可能的工具(却非“工具主义”)在逻辑上所应具备的特性内在一致;
  某种他人无法理解的“私人语言”既不可能也没有意义,甚至在逻辑上就是与“语言”这个概念本身相矛盾。
  如果上述思考没有严重缺陷,则可以大致断言:语言的公共性奠基于人类前语言的世界领会的公共性,而后者则源于人类精神结构上的相似性和人类生活形式的相似性;
  语言的公共性在语言产生之前就被确立了,可以较为夸张地说,语言是一种被给定之物,人类正是在接受了这份赠予之后才成其为人类的,“人”并未参与语言最初的创造;
  也就是说,人类的所谓“约定”充其量只是在语言的后期扩展和规范化过程中发挥了作用;
  语言创造的最为艰难的步骤并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人类约定”,因为彼时“人”还不存在,而一旦有了“人”,语言就已经先在了。
  以上可以立题为“语言公共性的自然来源”,其为“语言公共性的边界”提供了勘察依据。

天命不敢辞 发表于 2020-9-30 18:11:42

斟酌“人类精神系统结构上的相似性和人类生活形式的相似性”这个说法,“相似性”这个短语的用法颇有些问题;
  特别是“人类生活形式的相似性”,过多顾及了不同地域、时代人类的生活形式毕竟是有所差异的;
  但就语言的孕育和发生来看,更应该强调一种语言群体的生活形式的同一性;
  生活形式是由一个群体共同依赖和构造的,其本身就具有充分的公共性;
  这个群体的语言也正是在其公共的生活形式背景上孕育而成的;
  因而应该说,语言的公共性直接脱胎于生活形式的公共性。
  在语言发生的情境下,“人类精神系统结构上的相似性”也过于保守了;
  “相似性”应该被“同一性”或“同质性”所取代,虽然后者多少有些忽视了可能存在的、细微的个体差异。
  这句话不妨改为:人类精神系统结构上的同一性和人类生活形式的公共性。

atyears 发表于 2020-9-30 18:32:12

可以做个精简,至少有两个,然后嵌套。当然嵌套很不容易
  定立的必有其外。

天命不敢辞 发表于 2020-9-30 19:31:47

如果说人类是拥有语言的物类,语言是思维的必要条件,那么就不免要问:一种“前语言的领会”是如何可能的?
  这个问题其实是基于如下质疑产生的:“领会”难道说不正是一种思维或者思维的结果吗?
  而上述质疑又是根源于这样一个思维定式:语词-名称是对某种物类的抽象性考察之后的命名;
  而显然,观察-抽象-命名,这是一个典型的思维过程。
  这里需要澄清的基本问题是,产生语词-名称的“观察-抽象-命名”机制是一种本末倒置的、简单化的、误解性的语言观念;
  这种机制既不可能在语言肇始之际发挥作用,甚至在语言发育成熟之后的社会生活中对新生事物的命名,实际上主要也不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
  名称-命名的自然过程更有可能是一种个别突破-以此类推的扩展方式;
  “前语言人类”(暂且这么称呼)对生活中密切接触之物逐渐产生相近的领会,这种领会并非基于观察,而是出于该物与生活的关联性;
  当某一位“前语言人”偶然以某个声音(也可能伴随手势)指称该物后,这个称呼逐渐被具有相同领会的其他“前语言人类”所接受,并扩展到所有与该物相同、进而相似的物。
  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排除某些似是而非的思维定式,我们可以很容易洞察到语言形成的自然过程;
  如此一种“前语言的领会”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极其自然的。
  另外在这里还看到语言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某些关于语言的习以为常的观念是错误的;
  这些错误观念往往在最为基础的层面上把我们的思考导向歧途。

天命不敢辞 发表于 2020-9-30 21:09:28

这几天思路跑偏了,主要是因为语言话题的基础性,一旦就此展开思考,就会关涉太多方面;
  回归主题。
  语言的公共性根植于人类精神系统的同一性和生活形式的公共性;
  但后二者,即“人类精神系统的同一性”、“生活形式的公共性”,都是典型的复杂系统,二者的结合更足以构造出纷繁的多样性;
  或者可以简单地说,语言的公共性固然来源于这样两个复杂系统,但基于公共性语言的思考的无穷可能性,即思考方式和结论的多样性、差异性,却也是这两个复杂系统所允许的;
  于是就显然需要面对如下问题:语言的公共性边界在哪里?
  其实,上述提出问题的过程就已经为解决问题提供了必要条件;
  我以为,语言的公共性边界就在于领会与思考之间;
  非语言的、非判断的、直接的领会所产生的语言具有公共性,或者说相对充分的公共性;
  相对的,基于思考的、推断的过程所产生的语言则不具有公共性,或者说相对较弱的公共性。
  当然,这是一个需要小心求证的断言;
  而且很显然,这个断言本身就是一番思考的产物——这是一个悖论?

天命不敢辞 发表于 2020-9-30 21:23:33

有一件基础性的工作亟需处理:语言的公共性涵义。
  我所谓语言的公共性与公成先生所主张的语言的“公评-公成-共用”之间很有些不同;
  即使在批评私人性时,也颇有些出入;
  但深入考察之下又会发现,这些不同又不像乍看起来那么迥然;
  更为困难的是,似乎有几条线索相互纠缠,使得同与不同之间已经十分模糊;
  在这里,我决心清理一下。
  一个似乎显而易见的差别即在于,我所谓语言的公共性主要指的是语言在主体间的可理解性、可交流性;
  这更像是说,在语言上人类使用着同一种工具(承认语言的工具性并不等于语言的工具主义);
  在私人性问题上,所反对的也是下述语言观念:人类个体可以创造某种只有自己才能理解的语言,这些私人语言表达了某些只有自己才可能领会的感受;
  语言的公共性不承认这种原则上不能为他人所理解的私人性,这都可以在公共工具的意义上去看待语言。
  而公成先生对于语言公共性的视角似乎主要是在“命题的公共认可”这个层面上展开的,“命题”是人运用语言工具所形成的观点,而不是语言工具本身;
  但由于即便是最为简单的语词也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简单命题,比如“树:这是一棵树”,特别是在非静观的语言创始语境中,名称总是在人类社会实践的关联性中被确认的;
  所以似乎也不能纯粹在工具与命题的对比上来加以区分;
  这是我在与公成先生的对话中遭遇到的一个困扰,也是我此前使用了很多“似乎”的原因之一。
  无法以工具与命题予进行划分,倒是引导了另一种划分方式;
  深入检视之下,我以为这里的困难仍然是语言性的:“公共性”这个语词的两种不同用法被混淆了。
  在“语言的公共性”短语中,“公共性”的用法是对语言既有的人际间可理解性、通用性的强调;
  而在公成先生“公评-公成-共用”学说中,“公共性”的用法则是指经过特定评议程序,某些命题、学说、理论被社会全体所赞同、认可并运用。
  显而易见,以公共性的语言所作的“语-文”表达,虽然可以被他人所理解,但并不见得总是会得到他人的认可,更不用说得到公共评议的认可了;
  在这两个语境中,“公共性”虽然都没有用错,也都能为他人所理解,但这两种用法却截然不同,甚至是风马牛不相及。
  我此前的困惑,是由于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点位,而徒然试图在次要的环节上予以区分;
  这也进一步表明,语言的深层分析较之其他方法往往更为明晰、更为本质。

天命不敢辞 发表于 2020-9-30 22:23:48

我们来进一步考察“公共性”在这两个用法中的深层语法。
  16楼评论1中的最后一个断言是草率的;
  语言的公共性固然强调语言的主体间的可理解性、通用性,但这个可理解性、通用性的基础或者说来源是什么,也在“公共性”这个短语中揭示出来了;
  “公”作为“共”的基础或者原由,构成“因公而共”的因果机制;
  在这里形成了一个与“公评-公成-共用”学说之“公共性”的区分:后者的“公”-“共”关系是一种法理关系,甚至是一种契约关系,“共”的基础在于先在的“公约、公评”,我同意所以我遵守,这与上述因果关系完全不同。
  语言的肇发根植于人类共同的生活背景和生活形式;
  这个“公”是自然世界所给定的;
  或者至少可以说,最初的人类个体在其自然生活中所获得的领会是一致的,且不论这种领会的具体机制是什么;
  语言因为肇发于这样一个“公”,因而具备了主体间的一致性、可理解性;
  这里的关键部分并不存在“约定”,因而是一种单纯的因果机制,而不是法理关系。
  先说到这里。

天命不敢辞 发表于 2020-9-30 23:29:23

有必要对“语言”本身予以考察。
  人们往往基于语言的最寻常部分,也就是所谓“指称性名词”,将语言理解为一组积木样的可组装零件;
  如果我们设想语言的肇发情境,就不会同意下述说法:名词是对一系列同类事物观察而后的抽象命名;
  前语言人类既不可能去凝视观察,更不可能操作思维抽象;
  生活实践先行于语言,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对切身关联的事物就其关联性,或者说,就其对生活实践的作用萌发领会;
  因此,可以合理地说,即便是最简单的指称性语词,也是首先作为一个命题被领会的;
  我们并不能先去分别地将生活周边的事物一 一命名以构成一组零配件,然后去组装语言;
  相反,我们几乎是先有语言,或者简单的语言组织能力,而后才能逐步扩展语词-语言的规模;
  在这种前语言的世界领会中,切身之物只是一个方面,甚至是次要的方面;
  更为重要的方面则是生活世界的样态,比如不同事物的区分、事物时空关系的感受、甚至是某些最为基本的信念的初步确立,如此等等。
  也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感到不能把二种“公共性”的区分落实在语词之于命题这个层面上;
  或者进一步说,语言的工具性并不是语言的本质特征。

天命不敢辞 发表于 2020-10-1 00:00:14

前面关于语词-语言的讨论大致可以表明:语言决不仅仅是独立存在的语词构件,更主要的部分还在于语言的组织形式(样式),亦即语法;
  通常语文教学所讲授的词法、句法、章法等等,可以称为语言学语法,或表层语法,研讨的是语言的一般结构特征;
  而深层语法则辨析语词、短语、句子在特定语境下的具体用法,认为语词-语句并没有固定的含义,具体的用法才是其真正的意义所在。

天命不敢辞 发表于 2020-10-1 00:46:10

以上讨论都是在语言肇发这样一个境域设定中展开的;
  这种境域设定至少可以提醒思考者,当我们对语言进行哲学考察时,就不能把语言当作已然在手的现成之物去凝视;
  我们必须设想一种语言还不存在的初始状态,原始人类决不是带着语言去创造语言的;
  这种历史地设想虽然并不能推断语言究竟是如何孕育发生的,但至少可以消除那些关于语言的习以为常的错误观念。
  这是哲学思考的一个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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